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10-11 实施日期:1995-10-11 发文机关:司法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10-11 实施日期:1995-10-11 发文机关:司法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深入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将《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情况。

                       1995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

  知识产权法制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制制度,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近几年来,我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执法机制有效运作,法律实施状况也大为好转。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层次较多、涉及面广的社会工程。在大力加强立法、执法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二五”普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已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开展了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但是,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相比,有关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尚显得不够深入、广泛和系统,许多单位和群众还不了解,或者不会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少数人甚至还有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法律观念淡薄,重大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在某些领域和某些地区表现的还相当突出和严重,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之中,结合即将开展的全国“三五”普法规划,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2.通过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使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干部以及广大科技人员、知识分子熟悉并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自觉性和能力,依法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努力创造一个激励发明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文化繁荣的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3.以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推动各企事业单位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中去,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4.通过培训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象和指标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训率应达到50%以上;
  2.各类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受训率应达到80%以上;
  3.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等的业务干部,包括科技、经济、文化、工商、新闻出版、海关等,受训率应达到80%以上;
  4.其他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主要内容

  1.全面学习和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学习和了解国务院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文件,包括《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以及有关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3.学习和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重点如: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产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

              四、实施步骤

  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自1995年10月开始,为期三年,大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动员准备。主要工作为:1.至1996年3月30日前,各省市、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具体规划,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备案;2.准备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材料;3.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实施。从1996年4月起至1997年12月止,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具体培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实施,一般可以从骨干培训入手,逐步推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接受培训,做好表率。
  (三)考核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培训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组织考核验收。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和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按年度进行小结,在达到规定的培训指标后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应于1998年6月前完成。小结和总结应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对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制订,一般为:1.对规定学习的内容基本了解和熟悉,经考核合格;2.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能结合实际地将所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应用于相关工作中去。

              五、工作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面授、函授、自学、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可以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不同对象和问题,有所侧重。
  2.坚持普及性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对重点培训对象,如本通知第二条2、3两类,可组织定期讲课和在职学习,也可集中一段时间,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的短训班。
  3.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多渠道地开展培训教育活动。
  4.高等院校要为在校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
  5.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做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在正面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要对严重侵权活动予以曝光,使广大群众以案学法。
              六、组织领导
  全国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制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和监督,将此项工作纳入即将开始的第三个全国普法规划之中,并作为中央领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所需经费和条件应尽可能予以解决。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要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全国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别规划、综合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原则。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培训教育规划的实施,并责成其办公室编写培训大纲及其基本教材,培训重点骨干,总结经验、检查执行。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制订本地区的培训教育规划,并在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下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与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配合,参与业务指导,并加强本系统的干部业务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规划,针对行业特点和需求,组织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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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