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24日 沪国资集[2001]493号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24日沪国资集[2001]493号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告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七、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八、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沪国集[2001]494号),清晰集体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期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

 

九、对退出的集体资产,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的抵扣政策。

 

十、对集体资产退出前存在的不实资产核销,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为确保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顺利退出,应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实施意见》(沪国资集[2001]496号)要求,认真做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工作,防止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的产权纠纷。

 

十二、对集体资产退出的企业应当依法审计、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实施。

 

十三、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的工龄补偿,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已包括职工安置费的,企业不得再给予职工工龄补偿费。

 

十四、集体企业通过出售、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作各项抵扣和偿还欠交,其结佘部分可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集体资产的产权交易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所(现为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规定,实施集体资产退出,其产权交易的底价即为经鉴证的资产评估值,若成交价在交易底价90%以下(不含90%)的,须经企业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沪国资集[2001]158号)规定,凡产权归属不明晰未经查证和确认的,产权交易所一律不予鉴证交易。

 

十六、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方案的审核工作。各级联合经济组织耍加强指导,特别耍做好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方案,需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既稳步推进、有序退出,又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资产退出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十七、各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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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