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5-2-17 执行日期:2005-2-1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5-2-17
执行日期:2005-2-1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批准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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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法人代表│商 标│电话(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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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长白参隆集团│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旗白│赵信连 │灵光塔│ 8228636 ┃
┃ │有限公司 │山大街15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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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吉林省长白山山参│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五道岔 │丁立起 │立 起 │ 52359420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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