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根据商标评审的对象和事由不同,商标评审分为如下类型: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
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
商标权利人对
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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